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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经国传(58)

第五点,“死者”伏尸在地上的形状,是头部朝雷诺住宅的方向,根据地形来判断,“死者”伏尸的地点是一个斜坡,假使一个受伤的人用双手按腹弯腰由上坡冲向下坡时,在支持不住伏在地上时,其尸体的头部一定与前者形状相反。

第六点,案发后,所勘查之现场,死者中第一枪处、第二枪处,以至死者伏尸地点所经过之道路上,均未查验出血迹,试问一个受枪伤的人经过几个移动的现场如何没有血迹?

第七点,雷诺所说“死者”手持木棍走过来,为了自卫开枪射击,所谓“死者”手持这根木棍,系认为是“死者”所持之武器,但是这根木棍是在现场竹林中间地点寻出来的,是一根有手拇指粗细的樱花树枝,一根树枝,并不对雷诺的生命构成威胁。[6]

我们站在被告雷诺的立场,为了卸罪,编织一套有利于自己的说词,为理所当然。

警方无能为力,法院奈何雷诺不得,只剩下外交交涉一途。由外交部长,诗人叶公超出面,向美国驻华使馆表示中方态度,其中有口头,有书面,前后达三次之多。照会的原则是:(1)该案未解决前,雷诺不得离境。(2)在台公开审判。(3)审判应求公平,并迅速宣判。

蓝钦大使郑重表示,一切照办,军援顾问团长鲍文将军给刘遗孀奥特华女士的复信中,亦保证“绝对会有一个公平的审判”。[7]美军驻台协防司令部于五月二十日,组织军事法庭,进行法律程序。

开庭前三日,美方与行政院新闻局联系,邀请台北各报记者列席旁听,并采访审判过程。双方为了席次的分配,发生歧见,美方仅准中国记者三人,前往采访审讯过程,而外国驻台记者,人人获得邀约。台北各报,站在地主国的立场,纷纷不平,认为美方歧视中国同业常不尊重本地报纸的职业尊严。尤其,刘案如此轰动敏感,限制中国记者采访,即是一个无法令人接受的事实。最后,由新闻局力争,美方让步。[8]

美方这样做,显然是一种无意的疏忽。平常他们根本很少和中国记者打交道,缺乏这方面的经验,何况美人办事,向有大而的之的毛病,因而种下祸根。台湾记者于审讯过程中,抓着小辫子,其特意的夸张挑拨,未始不是使事件扩大以致不可收拾的间接因素。

军事审判,于二十日上午九时,假美军教堂开庭,由法官菲尔德上校主持,循美国司法程序,先征询原被告对陪审员的意见后,庭讯开始。陪审员共为十二人,其中四人,请求回避,所以,实际出席陪审的仅八人(四名校官,四名军士)。首由检察官泰波特上尉简述案情,列举被告雷诺军士的罪行、证据及证人名单,凶器包括左轮一支和被告指称刘用以攻击的小树枝一根,除当庭呈验,并由陪审员一一过目。证人姚李妹—雷诺的女佣,应召出席作证,当日审至中午,小憩后,下午继续。

五月二十一日上午八时十的,法官偕全体陪审员赴阳明山雷诺住所,作现场勘察。下午邀联勤总部军医署长杨文达少将和卫材库库长孙传忠上校为雷诺作证,司法术语,称为“人格证明”(character testify,以被告一贯的为人、品性,提供陪审员作参考。两位中国军官经过宣誓,坦言和雷诺天天碰面,经验中证明雷诺并非坏人,证词对雷诺有利。

为什么找到杨、孙二位呢?雷诺担任医药补给职务,他们和雷诺常有业务来往。

二十二日,进入高潮,英语称cross examination,即对质之意,官司的成败、是非,在此一举。被告如能延聘到舌灿莲花的辩护律师(trial lawyer),反复质询,黑白混淆,有罪可以无罪,重刑可以轻判。这样的例子,在美国多如牛毛,连行刺里根总统的凶手,都能以“神经失常”判决无罪。美国司法之儿戏,可想而知。然而,熟悉戒严法和大清律例的中国人,怎么能理解呢?答辩过程,就中国人的感受,雷诺怎么可能无罪呢?据在场记者的记录是这样的:

“第三日(五月二十二日)上午八时半开庭,这一节是此剧最高潮,雷诺被检查官盘诘得数度支吾其词,并且前后供词矛盾,因雷诺最初供称刘自然系以木棍又说烟杆,但此日又改称‘那根木棍看来似铁条’,检察官并询雷诺何以不先发枪警告,为何射其要害?凶手并当庭表演杀人时之不同姿势,检察官泰波特上尉并询凶手去年在住处是否殴打过一个邮差?凶手承认是事实,检察官再问‘那邮差是中国人吗?’凶手答:‘不,他不是中国人,是个台湾人!’此语一出,在场之中国人大感遗憾,旁座之美国人亦相顾愕然。

这一庭最精彩邵分是被告辩护律师斯蒂尔上尉着重询问被告学历、经历、从军经过、战绩,使凶手搬出若干奖状、奖章,并发表其辉煌战绩之报告,他是一位勇将,在韩战期间由釜山打到鸭绿江以南三十英里处,陪审员象听一段英勇的战争故事。检察官继问出凶杀案发生时的室外灯光的问题,于是凶手乃又从容置答,庭谕当晚九时赴阳明山勘查灯光。[9]

二十三日,上午九时开庭,十点十分,辩论终结,法官宣读案情综迷后,要求陪审员用良心投票,不受典论影响,作出自己独立的判断。十一点正,法庭的门,予以封闭,全体陪审员进入密室从事栽决投票。

依据美国军法规定,经军事法庭宣判无罪后,检察官不得提请上诉。判决须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因四人回避,三分之二,即六人以上,可投票定案。

十二点五十五分,陪审员经过一小时四十分的磋商决议,菲尔德上校,宣布开庭,获得结论,旋即宣称:‘本案被告雷诺被控任意杀人,经本法庭陪审团审讯调查结果,投票表决,宣判无罪。’

在法庭旁听的美军人员及眷属对判决立即报以热烈掌声,坐在第三排长椅上的刘妻奥特华,‘则泣不成声,几至晕厥。’

美国的法律程序,承袭大英帝国,假定被告无辜,而由检方搜集证据,使被告无所遁形,最后定谳。法官扮演的角色,仅在审讯过程中,负责两造律师讯问证人时,不逾越法律的轨道,好比一个会议讨论表决的主席,但非会议决策的最后主宰。陪审员作出仲裁,法官依法判罪,凭其主观好恶,在特定的刑期内,有所伸缩。因此,本案的关键,乃系于陪审员的选择,要问陪审员中有无少数民族在内?陪审员有无强烈的种族主义者?台湾当局在本案开庭前,应延聘在美国执业的律师(ABA会员)参与全部作业,那位雷诺就不可能如此轻易过关。

中国方面,不此之图,仅从外交途径、舆论攻势上下手。合理的解释,包括在美国念高中、大学的叶公超在内,对美国的法律知识,了解得极其有限,也可能出于疏忽的因素。

纯依中国人的心理处境、价值系统、原始情感、历史文化,‘杀人者死’,是一种千年不变的定论。至于‘自卫杀人’,闻所未闻。进而英美法律的作业方式、内容,和中国的“六法全书”、审案程序,有什么差异?诚如殷海光教授所说,没有人愿意作‘无色彩的思考’(colorless thinking)。[10]凭直觉的刺激,主观的反应。美军法庭说雷诺无罪,台湾的一千六百万中国人,就认为是‘一出戏’,‘审判过程有失公平’。

最足以代表中国知识分子心声的,是下面一段话:‘舍去一切条约法律条文不谈,杀人者无罪,这是每一个中国人所不能忍受的,我国法律与英、美法律诚有不同之处,但立法观点不致是鼓励杀人者无罪。’”[11]

这位记者先生的说法,显然没有通过理性的思考,没有研究对方的法律精神,是人云亦云的情绪主义者。西方法律,固不鼓励杀人(全世界没有这种法律),杀人者死,在死刑免除以前,和中国的殊无二致。但致人死地,比较慎重,其中涉及人权思想,即使一切证据齐全,亦必须经过法定程序(due.process of law),旷时费日,所费不赀。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统治,实行政、法分开的制度,也都是在民国以后,幕后更有党组织操纵控制。美国这种三权的立的司法精神,中国的老百姓,怎么会懂呢?即使懂,也接受不了,因为,浓烈的民族感情,早掩盖了他们清醒的大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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