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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敲法槌的样子很美(91)

作者: 袁梦ing 阅读记录

滕烨:“你现在还在被告公司上班吗?”

吴国盛:“不在了。”

滕烨:“你什么时候离开被告公司的?”

吴国盛:“2018年9月。”

滕烨:“2019年3月份的对账单是你盖章确认的吗?”

吴国盛:“是的。”

滕烨:“既然你于2018年9月就离开被告公司了,为什么之后还会和原告发生三笔业务并且在对账单上盖章确认?”

吴国盛:“是这样的法官,我本来是鑫景源的业务经理,鑫景源和被告公司做的是相同的业务,而且两家的老板是丈人和女婿的关系。2014年的时候被告公司老板让我去给被告做业务,因为被告公司刚刚起步,需要我去帮他组建一个业务部。这个事鑫景源的老板也是知道的并且认可的,所以我从那时候开始就在被告那上班了。后来听说两个老板吵架不合,鑫景源的老板叫我回鑫景源,可是被告公司老板不肯让我走,虽然定了2018年9月走的但实际上我一直在被告公司,因为被告老板叫我把手头上的活交代清楚了再走。还有,两家公司其实就在一个地方办公,公司里很多员工到现在都搞不清楚他们到底是给哪个公司干活,可能同时在给两个公司干活也说不定。我是两个老板说清楚了所以才知道的。”

滕烨问原告律师:“原告,你方是否知情证人吴国盛自2018年9月起就不再是被告公司员工了?”

原告律师:“这个我们不知道的。我们一直和吴国盛联系的,后来对账也是吴国盛出面,我们以为他还是被告公司的业务经理所以找他对账的。”

滕烨问被告律师:“被告,你方是否有告知原告吴国盛不再是被告公司的员工?”

被告律师想了想,回答:“这个我不清楚。”

滕烨继续问证人:“你在被告公司上班期间被告的公章是存放在你那的吗?”

吴国盛:“是的,被告老板说相信我就把公章放我这让我保管。”

滕烨问被告律师:“被告,这个情况你认可吗?公章是被告老板交给证人保管的吗?”

被告律师想了想,回答:“这个我不清楚。”

证人环节结束、证人退庭后滕烨敲法槌休庭十分钟,并对被告律师说:“被告律师,你是被告的代理人,在庭上却说什么都不知道,你觉得应该吗?休庭十分钟,你马上核实清楚。”

被告律师也是老江湖了,但今天却不敢在滕烨跟前耍油条,这个法官看上去刚正不阿、不苟言笑的,如果今天不问出来估计不会善罢甘休的。

“好好,我这就去核实。”被告律师笑嘻嘻地跑到外面打电话去了。

十分钟后恢复开庭,滕烨问及被告那两个问题,被告律师回答说:“老板自己也记不清楚了,印象中好像没给过吴国盛公章。而且,吴国盛根本不是被告公司的员工,被告老板也根本没有要他帮忙组建什么业务部。刚才吴国盛自己也说了,他本来就是鑫景源的员工,和被告公司无关。”

原告律师马上说:“吴国盛就是被告公司的员工,我们老板和他还有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中他就自称是被告公司的业务经理。还有一份吴国盛的社保证明,证明吴国盛确实在两家公司都上过班,从而证明他是被告的员工,他的行为对被告形成表见代理。现在向法庭提交这两份证据。”

滕烨:“原告,为什么不在举证期限内提交?”

原告律师:“原告老板的手机之前在手机店修,这些聊天记录是好不容易恢复的。社保证明也是花了很多工夫才调到的,一开始他们当地不给调,跑了好几趟才给调的。”

滕烨:“被告是否需要对这两份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梅子将原告提供的原告老板的手机以及盖有社保中心红章的社保证明一同交给被告律师,被告律师看了看后说:“超过举证期限,不予质证,也请法庭不予采纳。”

滕烨说:“原告,你逾期举证,本庭现在对你进行训诫,举证必须在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有困难可以申请延期,听明白了吗?”

原告律师:“明白明白,我们知道错了。”

滕烨又对被告律师说:“虽然原告逾期举证,但本庭认为该份证据与本案基本事实有关。”

被告律师无奈地皱了皱眉头,说:“那好吧,我现在就对这些证据当庭质证。对原告提供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因为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删除、增加,所以形式上不予认定,三性也不予认可。对于社保证明,被告对此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认定,但对关联性不予认定。吴国盛的行为不能代表被告公司,被告公司对他的行为一概不知,他是背着公司和原告做的业务,应该由他个人承担,和被告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