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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敲法槌的样子很美(104)

作者: 袁梦ing 阅读记录

处理完这个离婚案子,梅子一口水没喝就又接着处理下一个案子。道交案子的原告及律师、保险公司员工、驾驶员都来了。诉前阶段保险公司提了重鉴,鉴定结果已经回来了,不构成十级伤残,但对三期进行了确认,而原告起诉前自己找鉴定机构鉴定出来却是十级伤残,这一前一后差的不是一块两块,而是十几二十几万。除去这个伤残赔偿金,其他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等加起来不过几万多块钱。

双方对三期的计算标准产生了分歧,尤其是误工费这块。保险公司认为原告请求的误工费过高,因为原告已经退休了,年纪也大了,虽然还在打工但也只是打点零工,并不稳定,不能按照154元一天,并结合鉴定意见的误工期150天计算,诉讼请求明显过高。原告方因为失去了这笔伤残赔偿金而忿恨不已,所以说什么都不愿意让步。差距太大调解不成,梅子只好喊滕烨来开庭。

开完庭出来,梅子问滕烨:“滕庭,误工费这块你觉得应该怎么处理?原告已经七十岁了,远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外打工也不是固定的,所以保险公司的说法也不是没有道理。”

滕烨问:“你认为呢?”

梅子说:“我觉得给要给点的。原告提供的工作证明可以证明他虽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还是有一定收入的。但是给多少我不是很拿得准。”

滕烨说:“这就涉及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问题了,你可以酌情处理。怎么酌,每个人的理解和倾向可能都不一样,但有一点肯定是一样的。那就是必须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行使权力、作出裁判,彰显社会公平正义,让每个当事人都心服口服。我从前办理刑事案件的时候,经常会遇到量刑的问题,我遵循的原则是只要我做出的每个判决都能对得起我自己的良心和身上这身法袍就行了。”

梅子若有所思地说:“我知道了。我想想看。也许可以参照金州市最低工资标准60元一天计算。”

滕烨笑说:“你自己看着办。”

俩人说着回到办公室,刚坐下滕烨桌上的电话就响了。

是那个表见代理案子的被告律师打过来的。被告那边这些天也在商量对策,有了方案就由被告律师出面打给法官,看看能不能让法官帮忙做做工作。再则,滕烨之前也旁敲侧击被告律师,指出律师在庭上涉嫌作“虚假陈述”。被告律师何其精明,知道自己将要面临的后果是什么,于是积极给被告公司的老板做工作,努力挽回在法官跟前的形象。

被告律师的意思是,他们承认了吴国盛在被告公司就职期间和原告公司的生意往来,但是不认可吴国盛离职后继续和原告公司发生的业务,也就是十几万块钱他们不认可,不予支付,其他的货款他们可以马上支付,条件是给他们的账户解封。

滕烨听懂了被告的意思,马上给原告律师去了个电话,把被告的意思转达一下,问原告是否接受被告的这个方案,如果接受,马上签协议收钱并且解封。原告律师说他做不了这个主,得和原告老板沟通一下。过了半个小时,原告律师打电话过来,明确表示原告老板不同意这个方案,不接受调解,要等法院的最后判决。滕烨也把原告的意思转达给了被告,被告律师叹了口气,开始探起滕烨的口风来,想听听被告的胜算有多少。

滕烨客观地分析了一下案情,也没说谁会赢谁会输,但被告律师已经听懂了,心里也有底了。

说到公章,滕烨问:“公章鉴定你们还提不提?如果要提的话赶紧把申请书提交上来,咱们按部就班地走程序。”

被告律师:“鉴定嘛,是这样的。老板觉得鉴定时间太长,费用也不低,拖不起这个时间,所以我们暂时还是不提了。”

滕烨笑笑,意料之中的结果。

和被告律师通完电话,滕烨对梅子说:“表见代理那个案子的判决书我已经写好了,你定个宣判时间吧。”

梅子说:“这个不用上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一下吗?这么判出去会不会有风险?”

滕烨说:“这个案子我也和民二庭的讨论过,他们的意见和我们差不多。关于对账单,虽然被告不予认可对账单上的公章,但这只是他一面之词并没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且明确表示不提鉴定申请了,本院应予认定。吴国盛曾是被告公司的员工,他在履职期间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和原告发生的业务应予认定。后来吴国盛离开被告公司,但被告并未将这个事实告知原告,那么吴国盛继续和原告发生业务的行为以及和原告对账的行为依然对被告构成表见代理。至于被告和鑫景源之间的瓜葛是他们内部的事,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不能损害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综上原告的诉请应予支持。你定下宣判时间前再给被告律师去个电话,就说这个案子马上要判了,如果被告愿意再加点那么我们也可以再做做工作看,如果不行那就等宣判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