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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风飞过星辰(197)

作者: 维昴 阅读记录

“对,从律师的职业道德来说,我也会尽力帮她争取到最大权益。”白淅毫不含糊地说。

庭审当日,检察官宣读起诉书。

“被告人梅诗莹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审判长向梅诗莹问道:“被告人,你对起诉书的内容有意见吗?”

“有!我不是故意杀他的,我没有想杀他。说我犯了故意杀人罪,我不能接受!我才是被害人,我的律师说我是正当防卫!” 梅诗莹激动地为自己申辩道。

大多数被告都说自己没罪,审判长司空见惯,没有多加理会,有条不紊地走流程。

白淅发表辩护意见:“案发当晚,被害人范京强行闯入被告人梅诗莹家中,意图实施□□,为实现其犯罪目的对被告人辱骂殴打,被告人在反抗施暴过程中错手杀死被害人,这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意图和限度等成立条件,被告人的行为应认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法律关于‘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和法条规定,目的就是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原则,避免‘谁死谁有理’的错误做法。

公诉人将被告人的正当防卫行为错误认定为故意杀人,这显然是不合法理、有失公平的判断。”

法庭调查时,检察官开示法医出具的尸检报告,“被害人范京的左颈、左右大臂、小臂、前胸、右肩等十四处有明显伤口,根据伤口内部和表明特质判断该多处伤口遭受锐器所致。

范京的左颈部位置有一条长约7厘米、宽约0.5厘米、深度约1.6厘米的伤口。左胸部被锐器刺入,创口深约10厘米、宽3厘米。

经过对范京身体进行全面检查,鉴定范京左颈部刀伤割断动脉并划破气管,左胸部刀伤穿透胸腔,导致心脏破裂。两处均为致命伤,死亡原因为失血性休克死亡。

经鉴定,送检的水果刀形状大小与范京身上各处伤痕一致,伤口由送检的水果刀刺伤所致。

辩护人将被告人的行为狡辩为正当防卫是荒谬的。被告人的目的是阻止被害人的不法侵害,她用水果刀捅了被害人十九刀,刺伤被害人身体多处部位。

在刺伤颈部时已可达到阻止的目的,但她并没有停止伤害被害人的动作,仍旧不断用刀刺向被害人,审判长、各位审判员,请想象一下被害人当时遭受的疼痛,这是惨无人道的折磨。

被告人的行为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在防卫已经可以阻止侵害的时候依然没有停止,披着正当防卫的外衣实则进行的故意杀人,应认定为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罪。”

白淅向审判长示意发言,“审判长,公诉人评论我的辩护意见是狡辩、荒谬,听完公诉人的推理和结论,我认为这才是真正的荒谬与可笑!

被害人对被告人实施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包括殴打与□□,刑法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公诉人无视刑法的明文规定,说被告人的行为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我想请问限度是什么,哪里超过了必要限度?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反抗行为对被害人是惨无人道的折磨、被害人遭受了刺伤的疼痛,他如果不强行闯入被告人家中对被害人实施不法侵害,这么可能会受到被告人的强烈反抗?

与之相比,被告人遭受的才是疼痛和折磨。公诉人能把被害人因犯罪受到抵抗说成是折磨,脑回路如此清新脱俗的言论真是让我大开眼界瞠目结舌。这才是颠倒黑白是非不分的诡辩!”

检察官对此大为不服,“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

回答辩护人的问题,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在于是否已足够制止不法侵害的继续。如果侵害已被制止,防卫就应该停止。

被告人为什么在被害人身上刺了十九刀?为什么不及时停手,而是一定要把被害人杀死?被告人真的就没有杀死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吗?”

白淅质问检察官:“公诉人口口声声说我的当事人故意杀害被害人,请问这故意由何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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