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门的荣光(科举)(43)
罗伯玉:“我问你的什么,可让你答这么多了?”罗伯玉吼道,“那你顺道把‘上请’是什么也答了吧。”
魏停云:“上请即凡涉皇、官、贵极其子孙犯罪,有司不得直接判罚,须上奏天听……我觉得吧——”
“你觉得什么你觉得!坐下!”
罗伯玉及时呵止住了他。
魏停云拍了下自己的碎嘴子:怎么就刹不住呢,这是他能评论的么,祸从口出呢。
罗伯玉说:继续考之前讲的继承之法。
在古代,都是刑法发达,民法相对薄弱,朝廷也鼓励乡民们私下息讼,所以才有乡正、族老、申明亭等调解“机构”。
继承分为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宗祧是千年不变的嫡长子继承制。
“现有二女,一女出嫁,一女尚在阁中,其父母双亡,家中尚有一兄一弟,三人都未婚配,财产如何分割?写在纸上,魏停云等下收上来。”罗伯玉继续出题。
魏停云也开始分析。
这个题目并不难,按照《大昭律》:嫁出的女子,不再享有娘家财产的分配权;
未婚假的在室女,则只能分到嫁妆,大致相当于兄弟聘礼的一半,而出嫁的女子,不再享有娘家财产的继承权;(注3)
不过,魏停云最后想了想,又额外追加了一条分析——若是出嫁女被休,这种归宗女回到了娘家的情况;
在景治三年前,《大昭律》新修订前,是没有这条的。
第24章 悲剧和贵公子
魏停云写完答案后,等了一刻钟,收了继承类的这道课堂考题,交给了罗伯玉。
罗伯玉点点头,说今天讲授——‘化外人有犯’。
单看字面意思,魏停云之前也会以为是出家人犯罪的条款呢。
而实际上,是外邦人在大昭犯罪,如何判罚的各项规定。
这里的情况就又分几种,简单来说就是:同一个国家的外邦人在大昭自己干起来了;两个不同邦国的人在大昭干起来了;外邦人和大昭人干起来了…
这时候怎么适用律法的问题。
大家读了律条后,罗伯玉则直接给大家举例子。
若,甲国人打死了甲国人,即同类相犯,这时候就是适用甲国的律法;(属人)
若,甲国人打死了乙国人,则统一适用大昭律法;(属地)
若,甲国人打死了大昭人,或大昭人打死了甲国人、乙国人,也统一适用大昭律法。(属地)
有生员问:“先生,甲甲相犯,用甲法,是由我大昭有司判罚,还是交由甲国呢?”
罗伯玉却并没有好脸色给这个虚心好问的生员:“你说呢!我泱泱大昭,□□上国!”
生员缩回了脑袋。
一回身,魏停云又举起了手。
罗伯玉:这个碎嘴子又来了。
“说吧。”
罗伯玉表面上嫌弃,但当即盘手坐到了书桌上,还往那边倾着身子,着实一副洗耳恭听的样子。
魏停云:“先生,我以为甲乙相犯、甲乙与大昭相犯的判法都没毛病;
只是甲甲同类相犯,用甲国的律法,我认为不妥,化外人既然来了我大昭,就应当遵守我大昭律法;
学生假设,若甲国律定——杀人不为罪,那甲国人岂不是可以在我大昭肆意杀戮?天理何在啊?
不过幸好,大昭三年的《大昭律》新编,大昭疏议中又增补了一条——若化外国律法与大昭律法有冲突,以大昭律法为准!
听闻先生参与了大昭律修订,不知此条是谁添加的?”
生员们也都很好奇。
魏停云问到这里,罗伯玉突然面有悲戚之色:“诸子可知,京城曾有一悲剧:某撮尔小国的混账,奸|杀我大昭姑娘,偏偏此蛮夷国贵族奸|女不为罪,妈的!”
罗伯玉说着就忍不住飙起脏话。
“那后来如何了?”
生员们也都义愤填膺!
这混账大摇大摆从衙门走出来,一时间,京城女子人人自危,白日尚不敢出门;
姑娘父亲年迈,几次想与这混蛋拼命,都没能成,反而被他打伤;
后来老汉做好准备,在夜里进到那厮家中,点火和他同归于尽,大火烧了一整夜……
清晨,人们在灰烬中找到尸首的时候,老汉依然死死扼住凶手,骨头掰断才得以分离开,见着莫不落泪啊。”
有生员听着也都听哭了。
罗伯玉挥袖站起:“此老汉为我大昭血性男儿,布衣之怒是也!那一年,就是大昭三年;
今上由国舅爷那里听说了这件事,在殿上大发雷霆,不许那蛮夷国之人再踏入我大昭半步;
将混账枭首,曝尸乱葬岗,以国|丧之礼下葬老汉,举国同哀;
也正是此事才直接推动了修律,因为之前有卫道朝臣认为祖宗之法不可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