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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生有涯(84)

“那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受害人要挟过嫌疑人,那只是嫌疑人单方面的口供,甚至于我们有追加的音频证据,证明受害人在面对公司贿赂时仍旧坚持起诉,她如果是为了钱,早就翻供了。”

“那段音频是受害人自己录下的,这证明她有极强的法律防范意识,这反而辅证,她如果真的打算违法要挟我的当事人,就不会给他保留证据的机会……”

双方你来我往,围绕着证据、证人证言、口供疯狂开战。

双方都没有铁证,都只能在证人证言中寻找破绽。

相比范建成,叶思北的口供和物证对比矛盾更大。

她说只打过一次电话,实际有两次通话记录。

她说她反抗,但其实唯一一次反抗痕迹,更像是亲密接触留下。

她说她完全没有任何意识,睁开眼时是蒙着眼睛,实际她饮酒量几乎不可能到达完全失去意识的程度,而赵楚楚临时补加的口供,更进一步证明,她整个过程应该是清醒,不太可能到达她所说的有一段时间彻底断片的程度。

她的口供中没有任何关于安全套使用的内容,但实际上现场是有安全套外壳的存在;

她说安全套是赵楚楚教她携带,但赵楚楚却对此矢口否认……

案子进行到最后,双方各自做最后总结。

公诉人先站起来:“本案中,嫌疑人与受害人为上下级关系,在案发之前,从无暧昧言行,不具有发生性关系的常理性。案发当日,酒桌上存在不正常的劝酒现象,嫌疑人作为上级,不加制止,放纵劝酒发生,有犯罪预备可能,从监控、证人证言证明,当事人当时存在醉酒现象,嫌疑人单独带醉酒受害人行至城郊芦苇地,对受害人形成绝对压倒性的密闭环境,足以造成受害人感知生命危险,陷入被胁迫状态,违背自己意志,配合嫌疑人完成性侵过程。案发后,受害人第一时间报警,主动提出做精液鉴定,可见意志坚定,虽然受社会阻力改口撤案,但也属于常理,结合精斑、皮屑等生物鉴定,我院认为,嫌疑人范建成以胁迫手段,违背受害人意愿,强行发生性交关系,其行为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犯罪事实清楚,应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说完后,孟鑫站起来:“本案中,受害人在案发前为了给弟弟买房,曾借助我当事人在公司地位,虚开工资证明,后因贷款被丈夫发现,受害人与丈夫婚姻产生间隙,由此可推断,受害人与我当事人过往有一定私交,并且处于极其缺钱的状态,具有诬告我当事人的客观动机。案件中,被告口供与物证基本一致,没有瑕疵,而受害人的口供与证人证言、物证均有出入,有力证人林枫本身对此案抱有偏见,证词可信度降低。检方对于我方当事人定罪并无直接证据,更多源于常理推断,但从常理来看,受害人在案发当天主动携带安全套,饮酒量完全不足以到达意识丧失水平却自称毫无意识,醉酒后在明知赵楚楚与自己住所路线情况,两人一路时自己必定会落单的情况下,指明我当事人—— 一位年长异性送她回家,事发后虽然报警,却并不直接说明性侵,等过了好几天才二次报警,种种行为,都并不符合常理,反观我当事人口供,与物证更为贴合,逻辑更为清晰。因此,我方为认为,此案证据不足,事实认定有误,对于我方当事人,应予无罪释放。”

孟鑫说完后,终于轮到叶念文发言,而这时候,叶念文已经大概知道结局。

他站起来,他不知道该说什么,检方已经做出最大努力,他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律师,也提不出太多有力观点。

他站着,红着眼,好久,才沙哑开口:“叶思北是我姐姐,她一直是个很小心的人。”

所有人都看着他,他抬起头,缓慢说出这个在法庭上已经被理性争论了一早上的女性最柔软的一面。

“她爱美,但连手臂都不敢露。她喜欢化妆,但从来不敢画艳丽的妆。她几乎不在晚上出行,大多数时候,都要我爸、我姐夫接送。她受害时穿那件西服,是公司制服,她一直很介意,每次去公司,哪怕夏天,都要穿一件风衣裹着。所以报警那天,她和警察说,她要一件风衣,是因为,这件风衣对于她而言,就是性的一种安全防护,风衣没有了,她和警方要,其实就是她的求救。”

叶念文说着,眼泪止不住落下来。

他知道,他已经二十多的一个人,他一个律师,不该当众如此失态。

可他停不下来,他声音颤抖,带着哭腔。

“她报警了,我妈拦住她,我也拦住她,因为作为律师,我深知这种案件对于当事人的伤害,所以她报警,又否认自己报警。可我姐姐最后还是决定二次报警,不是因为钱,也不是想要勒索,只是想求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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