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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快穿世界反内卷(646)

吕律师:“审判长,俗话说父爱如山。父亲的爱总是受人误解的。或许我当事人在教育孩子的时候有些地方没有控制好,但是相对于那些从来不教育孩子,将孩子全部扔给妈妈,让妈妈丧偶式育儿的男人来说,他是真的认认真真的想经营好这个家,教育好自己的女儿。是,我当事人是在教育方法上有一定的问题,但是我并不同意原告方对我当事人的指控,说我当事人是在对着自己的女儿发泄对外界的无力。”

吕律师长叹了一口气,忽然语调变得深沉,极度煽情的说道:“这个世界有很多人,形形色色,每个人对教育的理解都不一样。每个人都在用自己的方法想尽办法的对孩子好。但同样的,这个世界上并没有完美的人,也没有完美的教育方式。我当事人小的时候因为家境贫寒受尽欺凌,时常要忍饥挨饿。直到长大,他还记得当初大年夜和父亲一起躲在屋子里,躲债饿肚子的日子。诚然,我当事人是偏激了一些,他总是处在焦虑中,害怕现在不把女儿教育好,将来她也会经历他所经历过的那些痛苦与伤痛。也许我当事人的行为是不好的,但他的主观意愿是好的。”

吕律师:“审判长,我的当事人是一个传统的人,洁身自好,从来不乱搞男女关系,对于教育他的观点也很传统。俗话说棍棒底下出孝子,玉不琢不成器,人不打不成才。当然,这对于现代的新教育理念来说,这是一种落后的观念,但它实实在在的影响着我们国家的每个人,不是吗?

审判长,请您在量刑时将我当事人对谢惜灵的爱女之心和所受到的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这两方面纳入考虑范畴。”

吕律师说完,林诺都想给他鼓掌了。

如果不是看到了谢惜灵身上那些狰狞的伤疤,如果不是谢惜灵被踢出了脾脏破裂,如果不是谢惜灵都差点被打死了。

光是听吕律师这番言辞恳切的说辞,她都快相信谢父只是一位相信“棍棒底下出孝子,玉不琢不成器,人不打不成才”的传统好父亲了。

“反对。”

等吕律师说完,武青屿站了起来,“审判长,吕律师在刻意模糊教育和虐待之间的界限。不管是传统文化中的怒帮地下出孝子,还是现代教育新理念孩子和父母是平等,从来没有任何一个为人父为人母的人在教育自己的孩子是往死里打的。请审判长看提交的医院伤情鉴定报告书,被告踹我当事人的一脚,直接把是一个十三岁的小女孩踹出了脾脏破裂,这叫简单的教育过度?”

吕律师辩解道:“审判长,我当事人当时是由于情绪激动,所以才踹了被告一脚,也并没有想到仅仅成年人的一脚会带来这么大的杀伤力。他也只是想教育好孩子……”

武青屿眉峰冷厉的面向吕律师,“吕律师,你说你的当事人是想教育好孩子,所以下手重了,那么我请问你,将一个十三岁的小女孩拉到小区单元楼下,拿着英语词典,要求我的当事人背出单词,如果背不出来就一巴掌抽过去,这也是教育过度吗?”

吕律师:“我当事人只是想考察谢惜灵……”

武青屿冷冷的质问道:“被告是在大庭广众之下,当着一位人民警察的面做的这一切,只因为这位警察担心他再度殴打我当事人,以私人的身份对他进行了监督,而被告觉得这是对他面子的挑衅,所以将自己十三岁的亲生女儿拖到大庭广众之下进行人格上的羞辱和身体上的虐待,以达到报复这位警察的目的。吕律师,你还觉得这只是教育过度的问题吗?”

武青屿:“我这里有被告邻居和谢夫人就医的诊断单,被告并不仅限于殴打我的当事人,还对自己的妻子有严重的暴力犯罪。被告对我当事人,一个年仅十三岁,不,被告的首次犯罪是在我当事人三岁的时候,一个三岁的小女孩啊,因为发烧,烧得迷迷糊糊很难受,过去求爸爸抱抱,爸爸觉得自己在工作,你很烦,所以连抽了这个三岁的小女孩四个巴掌,将她关进了厕所,我的当事人,三岁,当年仅仅三岁的她差点高烧脑膜炎死掉,甚至直接送进了急救室。

吕律师,请问是什么样的爱女之心,能让你的当事人对一个三岁的小女孩下如此歹毒之手,又是什么样的传统教育观念,能让你的当事人以父亲之名,扯着教育的虎皮,把一个女孩从三岁虐待到十三岁,虐待了整整十年?”

“反对。”

吕律师对审判长说道:“审判长,谢夫人就医的诊断单,清清楚楚的说明她是自己不小心摔下楼受伤的,邻居也只是说自己时常看见谢夫人受伤,但是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是我当事人对谢夫人殴打造成的。对方律师以这种模糊不清的证据试图证明我当事人有不可控制的暴力倾向是不恰当的。”

审判长看向武青屿,“原告代理人注意自己的措辞。”

武青屿无奈:“是,审判长。”

审判长翻阅着呈上来的所有资料。

其实整个案子很清楚,就是谢父虐待谢惜灵长达十年之久,现在谢惜灵想逃脱炼狱,控告谢父。

主要的问题在于量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问题就在于情节恶劣。

谢惜灵的伤还达不到重伤的标准,最多就是轻微伤。

十年的长期虐待也并没有证据表明是持续的,不间断的。

原告提供的证据能明确指证的只有,三岁时患病住院,在医生询问时,谢父曾说不小心将孩子关进了厕所,等发现时孩子已经晕倒了。

并没有任何人证物证可以说明,三岁的那次患病是谢父故意虐待所为。

而且谢家在这十年间曾搬过三次家,很多东西就无从考证的。

甚至谢惜灵并没有经常性的去医院,十年间,去正规医院的就诊记录寥寥无几。

就说今年,时间过半,谢惜灵也就去过两次医院。

去年,一次。

前年没有。

大前年,零。

再往前推,一次,手骨骨折,说是车祸。

其他受伤的时候,很有可能谢家是自己买药给谢惜灵上药,也或者去的是小诊所。

所以根本没有明确的证据能证明谢惜灵真的在这十年间受到了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虐待。

谢惜灵身上未痊愈的伤痕,只能证明最近两个月内的伤害。

而这个构成本罪虐待行为的一个必要特征,偶尔的打骂并不能直接被认定为虐待行为,更不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如果只是如被告律师所说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简单、粗暴,有时甚至打骂、体罚过激,那么依据法律只需要平批教育即可。